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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人員, 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 函後三個月,如未接獲總統府任命令,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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