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人員,
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
函後三個月,如未接獲總統府任命令,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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