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除依輪調或陞遷規定辦理外,如遴用新進人員時
,應具擬任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並以績優者為優先。
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法得免經甄審(
選)之職缺外,於辦理陞遷前,應報由該職缺核派權責之主辦人員決定擬
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
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
    調之人員。
前項所稱「本機關」之範圍,指具有任免核定權之主計機關(構)及其所
屬各級主計機構。但依授權規定核派之各一級主計機構,以該一級主計機
構及其所屬各級主計機構授權核派職務範圍為本機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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