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
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
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二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第二項之陞任評分標準表,由總處另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