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任免權責機關(構)應就前條擬遷調人員之服務成績及業務需要予以遷調
,成績特優者,並得遷調較重要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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