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職務遷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除確因情形特殊,經陳報權責機關(構)核
准者外,逾期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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