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
      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
      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主管處,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
      ,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
      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三、前條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
      機構)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
      管一級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一級主辦人員核定,並按
      月列冊(格式如附件)報請總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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