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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