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之;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
代表及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聘兼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專家學者委員與會議事項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之。
〔立法理由〕
一、因應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之目標及提升不同性別成員參與決策
    機會,於第一項增列「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文字。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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