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
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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