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設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下列第一款至第七款機關指派之簡任以
  上人員與財政部遴聘之第八款、第九款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擔任: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四、內政部一人。
  五、交通部一人。
  六、經濟部一人。
  七、教育部一人。
  八、學者、專家四人。
  九、地方政府財政局(處)局(處)長或副局(處)長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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