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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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所稱中程計畫預算之實施範圍,係指編列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與特
  別預算內之各項支出及支應其所需之財源。

  中程計畫預算之實施期程,以四個會計年度為一期。但個案計畫,應按
  其實際需要編擬,不受四個會計年度期程之限制。

  中程計畫預算之實施架構,依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並參酌中程預算收支
  推估結果,訂定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再由各主管機
  關根據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擬訂中程施政計畫;並
  依中程施政計畫及配合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分配情形,擬編年度施政計畫
  及概算。
  前項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歲出概算,屬於重要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
  計畫及社會發展計畫部分,應加強先期作業,並依先期作業審議結果及
  所通過之優先順序,檢討編列。

第二章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之訂定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之訂定,應揭櫫國家長期發展願景,有效掌握國家長
  程發展及建設方向,以凝聚全民共識,發揮引導與整合各機關相關政策
  、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功能。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涵蓋期間,以不少於八個會計年度為原則;其內容應
  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現況檢討及主、客觀情勢分析。
  二、國家發展願景、長期目標、方向及策略。
  三、各主管機關施政現況檢討、長期發展目標、方向及策略。
  四、國家整體發展及財政收支重要量化指標。
  五、其他重要事項。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由各主管機關就前條所定事項,依優先性及相關性
  ,研提國家整體發展重要指標,並加以篩選及整合後,報由國家發展委
  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會同有關機關彙整擬訂,併同中程國家發展計
  畫提報行政院會議。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得配合新一期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作業進度,先行重新
  擬訂,提報行政院會議後,作為中程國家發展計畫研擬之參據。

第三章   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辦理及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之訂定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依據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參考
  國內、外經濟發展情勢,應用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模型,逐年辦理以四
  個會計年度為期程之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提出該期程內各年度之收支
  規模、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成長比率及收支短絀彌補方法等建議,作為
  訂定中程資源分配方針之依據。
  前項推估作業,應配合年度預算案籌編作業時程辦理;於推估結果及建
  議提出前,應先徵詢財政部之意見。

  國發會應依據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及政府未來施政重點,並審酌全國總資
  源供需估測情形及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就各主管機關所提各類重要建設
  計畫,會同有關機關彙核擬訂中程國家發展計畫,提報行政院會議,作
  為各主管機關擬訂中程施政計畫之依據。

  前條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以四個會計年度為一期;擬訂時,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考量國家中、長程整體發展策略及施政重點。
  二、考量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結果。
  三、考量各機關或部門間計畫之關連性、優先性及實際執行能力。
  四、考量各部門、各領域及各區域之均衡發展。
  五、考量各計畫之自償性及使用者或受益者付費之原則。
  六、妥善運用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及建設。
  七、對各項策略與計畫設定具體及明確之目標。

  中程國家發展計畫於實施期間,應以每二年至少檢討修正一次為原則,
  並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章   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中程施政計畫之訂定
  主計總處應依中程預算收支推估結果,並參酌國家發展長期展望與中程
  國家發展計畫或政府中程整體施政重點、總體政策目標,及各主管機關
  提供之相關資料,會同有關機關擬訂以下一年度為開始之中程資源分配
  方針,經行政院核定後,作為各主管機關規劃中程施政計畫與研提中、
  長程個案計畫及有關機關審查個案計畫之依據。

  中程資源之分配,應審酌各類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重要社會
  發展計畫之核議情形,並考量各主管機關基本需求及其他一般性計畫需
  求,以主管機關為單元,予以整合分配。
  前項分配,得先以主要政事別支出作為衡量指標,再按部門別、次類別
  或領域別予以劃分。

  前條第一項各主管機關基本需求及其他一般性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之基本需求。
  二、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重大支出。
  三、統籌科目經費及第二預備金等。
  四、其他一般延續性及新增計畫等具競爭性之需求。

  各主管機關應以中程國家發展計畫為範圍,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擬訂
  其所主管範圍之中程施政計畫,並就其中所列使命、願景及關鍵策略目
  標作為進一步研提中、長程個案計畫,編製年度施政計畫,規劃各年度
  歲出概算之依據。
  前項屬於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之中程施政計畫部分,應由國發會會同
  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實施;屬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以
  外之主管機關部分,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定後送行政院備查。

  各主管機關之中程施政計畫於實施期間,得配合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之修
  正及必要情形,就原定期程尚未執行部分予以檢討修正或重新擬訂另一
  期程之中程施政計畫,並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發會及科技部應依據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各主管
  機關中程施政計畫編定情形,分別就公共建設、科技發展與重要社會發
  展等各類計畫之審查作業規範及與中程資源分配方針之配合原則,擬具
  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條各類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該類計畫之整體中程規劃原則與所規範之計畫範圍及細部分類。
  二、該類計畫與中程資源分配方針之配合原則。
  三、個案計畫提報應注意事項及審議之重點。
  四、年度預算有關計畫優先順序調整之原則及程序。
  五、其他有關之作業規範。

第五章   個案計畫之核定及額度控管
  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就中程資源分配情形,參酌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及各主
  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之重點需求,分別訂定有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
  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編報指導原則。
  前項編報指導原則,應納入前條各類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內,並得視
  各類計畫以往年度之執行成效及未來年度之政策需要等情形,每年檢討
  修正一次。

  為妥慎周密辦理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各主管機關應常設屬任務編組之計
  畫及概、預算編審統合協調組織,由首長或副首長為召集人,成員包括
  一級單位主管及其所屬機關首長,以審查該機關所屬之中程施政計畫及
  獲配歲出概算額度之分配。

  凡經列入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之各項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各
  主管機關依行政院訂定之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規定擬編。

  各主管機關整編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屬政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
  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範圍者,無論係新興計畫,或係修正已奉行政
  院核定有案之計畫,均應列明優先順序,並可隨時依各該類計畫先期作
  業實施要點規定,逐案函報行政院,由國發會或科技部分別會同財政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主計總處等有關機關審
  查。

  凡經列入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之各項中、長程個案計畫,如屬於
  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確實依行政院所定政府公共工程計
  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並送工程會審查;在未獲得工程會之書
  面專業審查意見前,計畫審議程序視為未完成。

  有關政府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社會發展個案計畫之擬編,應加強財務
  規劃,對於具自償性者,須列明自償比率;並對所需經費及其成本效益
  詳加評估。其中屬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徵詢民間投資意願,並製作替
  代方案,俾供選擇。

第六章   年度計畫預算之配合及整編
  各主管機關應參酌已核定個案計畫之情形,在其獲配各年度歲出概算額
  度範圍內,配合擬達成之年度施政目標,本零基預算精神,重行檢討各
  項新興或延續性計畫,並排列優先順序後,依各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規
  定,編製歲出概算,函報行政院。

  國發會及科技部,應依行政院核定各主管機關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就各
  該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內所編列屬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
  畫部分,分別檢討是否符合原訂之編報指導原則及其優先順序之排列情
  形,並依年度預算編製作業所定時程,函送主計總處。
  前項各類計畫之編列情形,如經國發會及科技部檢討結果不符編報指導
  原則,或優先順序有排列不當者,應先協商各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修正,
  如協調未能獲致共識,應加具建議修正意見,併送主計總處。

  主計總處接獲前條各類計畫先期審議機關函送之審議結論,連同對各主
  管機關基本需求及一般性計畫之檢討結果,應就整體情形加以分析,並
  考量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編定情形,擬具處理意見彙整提報行政
  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

第七章   附則
  中程計畫預算與年度預算作業有關日程及書表格式,由主計總處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