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整編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屬政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
  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範圍者,無論係新興計畫,或係修正已奉行政
  院核定有案之計畫,均應列明優先順序,並可隨時依各該類計畫先期作
  業實施要點規定,逐案函報行政院,由國發會或科技部分別會同財政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主計總處等有關機關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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