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條文關聯

  國發會及科技部,應依行政院核定各主管機關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就各
  該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內所編列屬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
  畫部分,分別檢討是否符合原訂之編報指導原則及其優先順序之排列情
  形,並依年度預算編製作業所定時程,函送主計總處。
  前項各類計畫之編列情形,如經國發會及科技部檢討結果不符編報指導
  原則,或優先順序有排列不當者,應先協商各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修正,
  如協調未能獲致共識,應加具建議修正意見,併送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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