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為提升行政效率,增訂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本基金之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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