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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爰 刪除本條有關基金管理會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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