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爰
    刪除本條有關基金管理會之設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