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公務預算處,分八科辦事。
三、基金預算處,分五科辦事。
四、會計決算處,分四科辦事。
五、綜合統計處,分八科辦事。
六、國勢普查處,分七科辦事。
七、主計資訊處,分五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立法理由〕
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將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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