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
  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
  應陳報本會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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