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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 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行政院或本會首長核准展 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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