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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 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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