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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