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
  ,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
  其後任接收;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
  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
  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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