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得依規 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院授人綜字第一0七六0000 0四號函修正「工友管理要點」第九點及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院授人 綜字第一0八00二五四四一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