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之普通工友,應注意其品德,並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
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總處方得進用。
三、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之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
除前二項所定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各機關於僱用工友時,應將前三項及第五條所定條件,納入勞動契約規範
,明定如有違反,且構成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者,得依法
終止勞動契約,可加附具結書,併案歸檔。
〔立法理由〕 一、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院授人綜字第一0七六0000
0四號函修正「工友管理要點」第四點辦理。
二、現行條文第五條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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