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處得與僱用工友約定試用,試用期間為五日,但具特殊技能、專長、經 歷,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試用合格者依規定正式僱用之。考核成績 不合格者,即停止僱用,並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等相 關規定辦理,工資發放至停止僱用日為止。
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院授人綜字第一0七六00000四 號函修正「工友管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