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加強中興新村宿舍管理,依據宿
舍管理手冊、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本要點。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要點訂定依據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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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宿舍,係指總處經管座落於中興新村之單房間職務宿舍及
多房間職務宿舍。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二點及宿舍管理手冊第三點規定,明定
宿舍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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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制內及約(聘)僱人員任職總處期間,除有第四點第一項不得借用
情形外,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前項情形因有配偶、一親等直系血姻親隨居任所者,得申請借用多房
間職務宿舍;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任職達半年且有實際上之需求者
,亦得借用。
本人及配偶均為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四點及第十八點及參照宿舍管理手冊第
三點及第七點規定,明定宿舍借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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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用人本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已借用者,
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遷出及辦理歸還手續:
(一)房屋所有權全部登記為借用人之自有住宅,與辦公處所之距離,
以行經道路計算,單程在二十公里以內。
(二)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
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
宅等。
(三)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
未依規定期限遷出者。
(四)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人員,因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
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或因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宿舍之需要者,得簽
奉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十六點規定,明定宿舍不得申請借用情
形及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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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借用宿舍程序:
(一)中興新村宿舍係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興新村活化專案辦公室(以
下稱中興專案辦公室)、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
稱中科管理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共同成立宿舍媒合平臺(以
下簡稱媒合平臺),提供宿舍需用機關之媒合服務。
(二)總處倘有管理待借用之宿舍,優先配住,由秘書室公告受理申請
借用。
(三)總處倘無管理待借用之宿舍,有借用宿舍需求者,得經由秘書室
向中興專案辦公室提出宿舍媒合需求(含時程、宿舍種類、數量
等),由媒合平臺會同相關機關進行現勘;依現勘結果核定需用
範圍,並核配宿舍,不受宿舍管理手冊有關宿舍面積規定之限制
。
(四)於本要點訂定前曾與中科管理局簽訂宿舍租賃合約且無第四點第
一項規定情事者,得申請原址續借。
(五)借用人應填具總處宿舍借用申請單及積點評分表(附件一),送
交秘書室會同人事處審查核定積點,由秘書室依序列入總處宿舍
申請登記冊(附件二)。
(六)宿舍借用以積點多寡排定順序,積點多者優先;積點相同者,由
當事人以抽籤方式決定順序。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由秘書室填發
總處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三),通知借用人。
(七)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洽秘書室簽訂總處宿舍
借用契約(附件四)、辦理公證手續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
整;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該保證金在借用人遷出宿舍時
,經宿舍管理人查證無積欠水、電、瓦斯費及人為損壞公物後無
息退還。
(八)前款借用契約,應載明宿舍所在地、使用範圍、借用期間、借用
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
長核准延期簽訂契約者外,未依限簽訂借用契約者,視為放棄,
且不得再申請借用。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五點至第七點及參照宿舍管理手冊第八
點規定,明定宿舍借用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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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用宿舍期間每次以十年為限,借期屆滿前一個月得重新申請借用;
續借須重新簽訂宿舍借用契約及辦理公證手續,續借期間自前次契約
屆滿之次日起算,為期十年。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十三點規定,明定宿舍借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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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宿舍免收宿舍管理費。
房租津貼原則上自借用宿舍契約公證之日起,按月自借用人薪俸扣繳
,不足一個月者按天數比例計算。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十四點第一項規定,明定免收宿舍管理
費。另明定房租津貼收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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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用人應自行申請居住宿舍期間所需之水、電、瓦斯等,並負擔所衍
生之費用。
前項費用應由借用人二人以上共同負擔者,由借用人自行協議負擔比
例;未協議者,由各借用人平均負擔。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十四點第二項及宿舍管理手冊第二十點
規定,明定宿舍借用人負擔借用宿舍衍生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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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要點
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
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
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十五點及宿舍管理手冊第十點規定,明
定宿舍借用人職務異動遷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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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總處得終止借用契約並限期要求借用人遷出交還
宿舍,借用人不得要求其他方式補償: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總處須收回時。
(五)借用人違反宿舍生活管理規範,經書面勸導三次以上,屢勸不聽
者。
前項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借用人因有特殊情形,有延長遷出宿舍
之必要者,得專案簽陳機關首長核准。
〔立法理由〕 參照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二十點及宿舍管理手冊第十二點規定,
明定宿舍終止借用契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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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部分出租、轉借、擅自調換
、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其他用途;經總處查明借用人有
違反本點規定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限期於三個月內恢復原狀及
負擔相關費用,並遷出交還宿舍,且不得再申請借用。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十九點及宿舍管理手冊第十一點規定,
明定宿舍使用限制及違反處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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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依本要點所定期限遷出並交還宿舍者,應依總處宿舍借用契約內
容與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借用人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
處,調職人員則函請該員任職機關議處,退休人員即依法提請訴訟
。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十五點第三項規定,明定借用人依本要
點應遷出而未遷出者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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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總處不予提供。
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總處得視經費狀況酌予供借
,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並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立法理由〕 依據宿舍管理手冊第十三點規定,明定宿舍之設備及家具提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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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借用人應於遷出宿舍前,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秘書室人員
,並檢附水、電、瓦斯等停用及結清證明單據;自點交之日起,停
止扣繳房租津貼。
〔立法理由〕 參照宿舍管理手冊第十三點第三項規定,明定借用人遷出宿舍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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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總處每年應辦理二次以上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訪查紀錄表如附件
五),借用人應配合檢查或查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居住
事實查考發現有未符合規定者,將終止借用契約並收回宿舍。
總處對宿舍、家具、設備及其使用情形,每年至少檢(盤)查一次
,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按市
價賠償。檢查結果列入訪查紀錄表內。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二十一點及宿舍管理手冊第十四點規定
,明定宿舍管理及居住事實查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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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宿舍之修繕:
(一)修繕宿舍時,應依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核定之修繕原則向中興專
案辦公室提出修繕計畫,並依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辦理;於
擬具修繕計畫時,得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建築師提供專業協助。
(二)借用人發現宿舍有修繕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附件
六),送秘書室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及視總處
經費狀況定之。
(三)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附件
七),送秘書室核辦。自費修繕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宿舍時
,歸總處所有,借用人遷出宿舍時不得拆除,亦不得要求補償
。
(四)借用人不得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逕行修繕,若有上述事實,除
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其復原費用外,且因該行為而導致受罰,
其責任及相關費用亦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八至十點及宿舍管理手冊第十九點規定
,明定宿舍修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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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其清潔事項由借用人自行辦理。
多房間職務宿舍舍區內樹木、草坪及圍籬等植栽,借用人應定期修
剪維護;舍區內樹木不得任意移植、砍除,若為配合景觀及庭園規
劃,需符合主管機關法規並通知秘書室後始能進行整理,相關費用
均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立法理由〕 依據宿舍管理手冊第十五點規定,明定宿舍整潔維護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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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宿舍內外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
負責。
〔立法理由〕 依據宿舍管理手冊第十五點規定,明定宿舍安全維護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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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總處宿舍生活管理規範(附件八),應懸掛或張貼宿舍之明顯處所
,供借用人共同遵守。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二十四點及宿舍管理手冊第六點規定,
明定宿舍公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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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宿舍管理手冊、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及
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第二十五點規定,明定未規定事項適用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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