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受理檢舉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受理檢舉案件有明確之處理原
    則及分工,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規定。

二、凡具真實姓名之檢舉案件依本要點處理。至於匿名、冒名檢舉案件,
    為避免助長誣控、濫告之風氣,原則上不予處理,惟所述案情具體,
    且附有可供查證資料或方向,並簽奉主計長核定者,仍得受理。若查
    證結果與事實不符或同一事實一再檢舉,致影響他人權益者,除得依
    前項規定不予處理外,應審酌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偵
    辦。

三、各類檢舉案件由政風室統一收辦。具名檢舉案件直接移請各相關處(
    室)處理;匿名、冒名案件經過濾並簽報  主計長核定後,移請各處
    (室)處理。各處(室)應指定專人專責登錄列管,並以密件處理。

四、檢舉案件涉及本總處人員部分,由政風室直接收辦,並會同相關單位
    (被檢舉對象直屬單位)處理。

五、檢舉案件涉及各級主計機構人員部分,按檢舉案件之性質劃分主辦單
    位,主計業務部分由本總處主管處(室)主辦;人事業務部分由本總
    處人事處主辦;貪瀆及其他無法明確歸類部分由本總處政風室辦理。
    前項涉及各級主計機構人員之檢舉案件,應本分層負責精神,依下列
    原則處理:
  (一)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部分,移請本總處主管單位查處。
  (二)一級主計機構以下主辦人員部分,由一級主計機構查處並報本總
        處備查,但重大案件必要時得由本總處查處。
  (三)各級主計機構佐理人員部分,由各一級主計機構自行查處。

六、各主辦單位查處檢舉案件,對於檢舉人身分應嚴予保密。

七、各主辦單位對檢舉案件之查證結果及建議事項,應由主辦單位簽陳主
    計長核定後,移由政風室依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