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中程概算編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配合政府經濟建設計畫,健全財政運作,兼顧總體經濟景氣調節及
    個別計畫與預算之管理與控制,特依預算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編算期間:八十八年度至九十二年度。
三、各機關應設立常設任務編組之計畫與概(預)算編審統合協調組織。
    並逐步建立中長期施政計畫制度,作為中程概算編製之依據:任何計
    畫之設擬與提出,必須就所需資源條件為全程之估計。
四、編製步驟:
(一)總體作業方面:由行政院主計處應用總資源供需估測模型所建立之
      政府收支子模型推估未來一年收最適規模;並以推定之收支規模與
      財政部協商,擬訂本年度與未檢四個年度收支額度,及收支餘絀彌
      補方法,作為總體收支衡量之參考。
(二)支出分別作業方面:
    1.經常支出部分:由行政院主計處依前述政府收支子模型,就消費、
      移轉、債務付息等支出作整體性的推估,各機關不另編概算表。
    2.資本支出部分:凡跨年度之資本支出計畫應按個別計畫逐一編列,
      八十八年度應在行政院核定歲出額度內,本零基預算精神編製。未
      來年度所需經費之推估,應以編列於八十八年度之計畫為基準,依
      每年經常支出成長百分之二,資本支出成長百分之十之範圍內,依
      各該工程或採購等計畫之預估進度分年核實編列經費需求。
五、中程概算編製之項目、分類及表式之填製,應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編製之項目:
    1.十二項建設計畫。
    2.行政院核定有案之計畫。
    3.分年編列預算之繼續性資本支出計畫。
    4.債務還本計畫。
    5.設備購置計畫。
    6.投資及其他計畫
(二)編製項目之分類:
    1.公共工程計畫部分:係指鐵公路、街道、下水道、橋樑、港口、機
      場、油管、運河、水庫、排水及衛生設施、運動場、電力配線等營
      建工程及土地改良之計畫。
    2.房屋建築計畫部分:本項經費包含所需之工程費或購置費、水電及
      空調設施、內部裝潢及因房屋建築所生之相關設備費用。
    3.科技及資訊計畫部分:本項經費應包含各類科技及資訊設備之購置
      費及相關之設備裝置、人員訓練經費與線路裝置等經費。
    4.儀器及機械設備計畫部分:本項經費應包含各類設備之購置費及設
      備之裝置與相關之人員訓練費等。
    5.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本項係指專案購置船舶、飛行器、鐵路電車
      車輛、大宗之運輸車輛及通訊設備購置計畫等。
    6.債務還本計畫部分:依各項公債發行及債務還本計畫進度分年編列
      。
    7.其他資本支出計支採個別計列。
(三)編制書表:
    1.中程資本計畫概況表(主管機關彙計表,附表十六之一(一))
    2.中程資本計宜概況表(其他支出補助省市政府部份,附表十六之一
      (二))
    3.中程資本計宣概況表(各機關部份,附表十六之二)
    4.編製中程概算之程序應配合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所定年度
      概(預)算程序辦理。各級地方政府中程概算之編製準用本要點之
      規定。
六、編製中程概算之程序應配合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所定年度概
    (預)程序辦理。
七、各級地方政府中程概算之編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