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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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職員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處主計人員辦理主計業務,其獎懲應依主計人員獎懲辦法規
定辦理,辦理非主計事務之獎懲,依本要點辦理。
(二)總處非主計人員之一般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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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處各單位辦理獎懲,應根據具體事實,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原則
,兼顧任一性別受獎機會衡平性,公平、客觀、審慎處理。職責內應
辦事項,除績效卓著及克服困難達成任務者外,不應動輒敘獎,以免
寬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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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對主辦(管)業務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三)對主管業務領導有方,成績優良。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五)辦理各項業務,計畫周詳,聯繫協調得宜,表現優異。
(六)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七)辦理各項比(競)賽、活動,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
(八)代表總處對外參加各項比(競)賽,成績列前三名。
(九)參加與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二週或總時數在六十小
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
(十)愛惜公物,節省公帑,有具體優良事蹟。
(十一)拒收餽贈或拾金不昧,有具體優良事蹟。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或事蹟,足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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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辦(管)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意見,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主動積極,負責盡職,確具成效。
(三)執行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
。
(四)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迅速圓滿完成,著有績效。
(五)檢舉或協助偵破重大違法舞弊案件。
(六)對各項經費確能撙節使用,節省公帑,有具體優良事蹟。
(七)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其優良事蹟足為表率。
(八)其他重大功績,足資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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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怠忽職守,敷衍塞責,情節輕微。
(二)對主辦(管)業務或交辦事項,無故延誤,疏漏舛錯,情節輕
微。
(三)對承辦業務,疏於協調配合或藉故推諉,發生不良影響。
(四)對屬員領導無方,疏於考核,致影響業務推展,情節輕微。
(五)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
節輕微。
(六)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
(七)代替他人簽到(退)或刷卡,經查屬實。
(八)曠職半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
(九)其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令之規定事項,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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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
(二)對主辦(管)業務或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時效,致造成不良後果
,情節較重。
(三)洩漏公務機密,情況尚非嚴重,但已引起處理困難。
(四)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情節尚非重大。
(五)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
節較重。
(六)對屬員督導考核不周,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七)代替他人簽到(退)或刷卡經查屬實,屢誡不悛。
(八)曠職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三日。
(九)其他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令之規定事項,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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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四點至第七點規定之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應視其情節
,核予一次或二次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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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懲案件由總處各單位擬具獎懲建議表(格式如附件)送人事處加註
審查意見,提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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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總處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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