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層統計調查網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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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強化基層統計調查網組織,俾
    合理有效運用人力,增進調查作業效率,提升調查結果精確度,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基層統計調查網,係指在本總處及臺灣地區地方政府承辦
    統計調查業務有關實施調查作業之機構與人員。其組成人員包括隸屬
    本總處之約僱統計調查員,暨地方一級主計機構負責執行統計調查之
    編制內人員與約僱人員,區(鄉、鎮、市)專、兼任統計調查員及按
    件計酬統計調查員。

三、基層統計調查機構,除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時得設臨時組織並予監督指
    揮外,其層級區分為直轄市、縣(市)與區(鄉、鎮、市)二級:
    (一)直轄市、縣(市)級調查機構為地方一級主計機構。
    (二)區(鄉、鎮、市)級調查機構為區(鄉、鎮、市)公所主計機
          構。

四、基層統計調查網所辦理之統計調查工作,以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構)
    所規劃或核定舉辦者為範圍;其他各種統計調查工作,未經報送各級
    政府主計機關(構)核定者不得兼辦。如基層統計調查機構在同一月
    份內調查工作量超過其負荷時,得由本總處協調地方一級主計機構及
    各主辦統計調查機關(構)錯開調查時間或作必要之調整。

五、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執行統計調查業務應受主辦該項統計調查機關
    (構)之指導,如因調查事務發生不同意見時,由其上級主計機關(
    構)協調處理。

六、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中,有關約僱統計調查員與專、兼任統計調查員
    之員額,由本總處依據統計調查業務實際需要與評估結果,分別由本
    總處或地方各級政府逐年編列員額預算,予以調整配置各基層統計調
    查機構執行任務。

七、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初次遴用之條件與程序如下:
    (一)約僱統計調查員:
          1.遴用條件:
           (1)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主修或輔修科系所
              屬商業及管理學門、數學及統計學門、電算機學門、經濟
              學類者。或高中(職)學校以上畢業,並曾任兼任統計調
              查員、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或辦理政府部門統計調查業務
              ,工作經驗達二年以上者。
           (2)體能、語言、態度等基本條件,須能勝任實地訪問調查工
              作者。
            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或具基層統計調查網實地訪查經驗者,
            得依其訪查工作年資,於公開甄審遞補約僱統計調查員時酌
            予加分。
          2.遴用程序:約僱統計調查員之僱用,由本總處或地方一級主
            計機構,按遴用條件採公開甄審方式辦理;其進用均須報送
            本總處核定並簽約僱用後,分別派駐本總處及地方一級主計
            機構工作。
    (二)兼任統計調查員:
          1.遴用條件:
           (1)區(鄉、鎮、市)公所人員或其他機關、學校經其首長同
              意之人員。
           (2)熟悉當地情況者。
           (3)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4)體能、語言、態度等基本條件,須能勝任實地訪問調查工
              作者。
          2.派兼程序:
           (1)直轄市部分,由所在區公所主計機構按遴用條件,遴報市
              政府主計處派兼。
           (2)各縣市部分由所在鄉(鎮、市、區)公所主計機構按遴用
              條件,遴報該管縣(市)政府派兼。
            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各縣市政府應將派兼核定函副知本總處
            。人口聚居達 200萬人以上之縣(市)準用上開有關直轄市
            政府主計處派兼部分之規定辦理。
    (三)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
          1.遴用條件:
           (1)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2)體能、語言、態度等基本條件,須能勝任實地訪問調查工
              作者。
          2.遴用程序:
           (1)由所在地方一級主計機構或區(鄉、鎮、市)公所主計機
              構按遴用條件,公開甄審後就地簽約遴用。
           (2)地方一級主計機構簽約遴用者,需函報本總處核備。
           (3)由區(鄉、鎮、市)公所主計機構簽約遴用者,需函報所
              屬地方一級主計機構函轉本總處核備。
    此等人員離退時,辦理程序亦同。
    此等人員執行調查業務時,應於調查業務量超過原有專、兼任統計
    調查員工作負荷時為限,並視同公務員執行公務。

八、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之待遇酬勞費標準如下:
    (一)約僱統計調查員薪點,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辦理,薪點折合率則依有關規定折算。
    (二)兼任統計調查員兼職期間,每月按政府規定支領兼職費。
    (三)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之報酬,按分配各種調查工作量,採按件
          計酬方式支給調查費用,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交付任務,不得
          有超時工作之情形,且其休假需於不影響交件進度下為之。執
          行任務期間,由簽約機關(構)依相關規定辦理保險及退休金
          提繳;未由簽約機關(構)辦理保險者,由本總處辦理意外傷
          害保險。

九、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之工作任務與地區如下:
    (一)工作任務:
          1.統計調查之實地訪查、催詢、收表與管理事項。
          2.統計調查表之審核與複查事項。
          3.統計調查行政與事務工作之協辦事項。
          4.統計調查分配工作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5.協助催辦所在機關各項統計報表事項。
          6.其他上級交辦有關調查事項。
    (二)工作地區:
          統計調查樣本散布於各區(鄉、鎮、市)者,以由當地專、兼
          任統計調查員及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辦理為原則。但調查工作
          量超過其負荷時,得由地方一級主計機構調配人力協助辦理。

十、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執行各項統計調查工作,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
    完成,不得藉詞拒絕或委託他人代辦。如有工作不力、捏造虛報不實
    調查資料或洩漏個別資料經發現者,視情節輕重,得移請其主管機關
    予以適當懲處,或無條件解僱、解約,其涉及刑責者,並依法處理。
    如因重大原因不克繼續執行任務者,交付統計調查機構應即終止其調
    查任務並派員將有關資料、物品收回。

十一、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之訓練教育,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以本總處
      為主辦機關,就各類別調查人員實施之;地方一級主計機構得應需
      要就區內調查人員辦理補充專業性訓練。

十二、基層統計調查人員之考核:
      (一)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之考核,由本總處依各主辦統計調查機
            關(構),對地方政府辦理調查結果之評核,每年綜合辦理
            一次。考核結果函送地方一級主計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
            1.屬主計人員者,依權責規定發布。
            2.屬約僱統計調查員者,作為續僱與否或終止僱用之參考。
            3.屬兼任統計調查員者,由地方一級主計機構函送其服務所
              在機關合併其本職辦理年終考績。
            4.屬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且考核成績優良者,除頒發獎狀外
              ,得於公開甄審遞補約僱統計調查員時酌予加分。
      (二)基層統計調查機構,應經常對所屬基層統計調查人員辦理之
            統計調查工作,定期加以記錄,作為考核之依據,其考核作
            業標準及表格另由本總處統一訂定之。對約僱、專、兼任、
            按件計酬之統計調查員,全年調查工作特優者,約每一百人
            中保舉優秀人員二名,層報本總處評定後,於重要集會予以
            表揚,並頒發獎座及獎狀,以資鼓勵。對行動不便、患有重
            病及其他原因等,無法繼續擔任統計調查工作之人員及約僱
            、兼任統計調查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解僱(約)或免兼
            ,另行遴員遞補。

十三、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執行統計調查任務發生意外時,各類人員均依
      相關之保險規定辦理,主辦統計調查機關(構)並得視情況酌致慰
      問金。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基層統計調查網各類人員所屬相關法
      規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奉主計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