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遴聘學者、專家或具相關工作經驗
者擔任法律顧問,以協助提供本處同仁及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法律
諮詢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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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法律顧問提供之法律諮詢服務項目如下:
(一)法律問題、行政救濟、國家賠償等法律意見之提供、解答、諮詢
及協助處理。
(二)業務法規與具體案件實務意見之提供、諮詢及協助處理。
(三)訴訟(包括行政訴訟)起訴狀、答辯書(包括訴願答辯書)之修
正或法律協助處理意見之提供。
(四)各種契約、法規意見之提供或契約草案之修正及協助處理。
(五)其他有關法規事務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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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置法律顧問一人,由主計長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具有相關法律學科博士學位者。
(二)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擔任相關法
律工作五年以上。
(三)對相關法律工作確有特殊經驗之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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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法律顧問聘期為一年,期滿得就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之品質,檢
討是否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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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法律顧問於聘期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本處得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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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法律顧問月支兼職費新臺幣五千元。法律顧問為支領月退休金之
退休人員者,其支領顧問之兼職費總額,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並切結同意如超過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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