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珍貴動產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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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為審議珍貴動產之認定、取得、保管、維修、減
    少等事宜,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五點之
    規定,設珍貴動產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四人,由本館遴聘具有相關專長之學
    者專家擔任之;其中外聘委員應不少於三人。
三、本委員會應視珍貴動產之認定、取得、保管、維修、減少等審議案件
    之需要,於召開會議前成立;案件審議完成且無待辦事項後,自動解
    散。
四、本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進行審議;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決議應作成紀錄,經報請館長核定後始
    為生效。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