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表揚優秀主計人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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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表揚優秀主計人員,以激發各級主
    計人員服務熱忱,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暨所屬各級主計人員(含專職在主計機構實際從事主計工作之約
    聘僱人員、占機關缺人員、軍職人員),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主計工
    作年資,其中四年年終考績(成)列甲等,一年乙等以上,且最近一
    年年終考績(成)列甲等(其為約聘僱人員者,最近五年考核成績,
    由服務單位主管或保舉一級主辦人員覈實考評),並具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得被保舉選拔為優秀主計人員:
  (一)對服務機關主計事務之處理,提供具體改進意見,經採納實施有
        重大貢獻,並有實績可稽者。
  (二)對主計制度之研究發展提供積極性建議,經本處審查採納實施者
        。
  (三)處理重大案件,殫精竭慮,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四)品德高尚,廉潔有守,有具體事蹟足為模範者。
  (五)依據所在機關規定,經選拔為優秀人員,而所具事蹟與主計業務
        有關者。

三、各級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保舉:
  (一)曾受刑之宣告者。
  (二)曾因操守不良,有具體考核資料者。
  (三)最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或受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選為優秀主計人員者。

四、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主計人員應公開評審,逐級保舉,從嚴審核,
    寧缺勿濫,並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除  主計長專案保舉人
    員外,各單位每年保舉人數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本處第一、三、四局、中部辦公室,得各保舉二名。第二局、會
        計管理中心,得各保舉一名。行政支援單位比照本點各款所列保
        舉標準遴薦。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現有主計人員人數未滿十人者,以五年保舉一名
        為限。
  (三)除以上二款外,其他各一級主計機構保舉人數標準計算如下:(
        N 表保舉當年度現有主計人員人數,保舉人數標準取整數)
        1.現有主計人員人數在十人以上至五0人者,每年得保舉人數以
          不超過現有主計人員人數之百分之二為限,不足整數時,得累
          計以後年度計算之。
          【計算公式:前年度不足整數部分+N*0.02】
        2.現有主計人員人數超過五十人以上至一00人者,其五十人除
          依前目百分之二計算外,餘則以百分之一計之,不足整數時,
          得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
          【計算公式:前年度不足整數部分+(50*0.02)+(N-50)*0.
            01】
        3.現有主計人員人數超過一00人以上至五00人者,其一00
          人除依前二目計算原則外,餘則以千分之五計之,不足整數時
          ,得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
          【計算公式:前年度不足整數部分+(50*0.02)+(50*0.01)
            +(N-100)*0.005】
        4.現有主計人員人數超過五00人以上至一000人者,其五0
          0人除依前三目計算原則外,餘則以千分之三計之,不足整數
          時,得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
          【計算公式:前年度不足整數部分+(50*0.02)+(50*0.01)
            +(400*0.005)+(N-500)*0.003】
        5.現有主計人員人數超過一000人者以上者,其一000人除
          依前四目計算原則外,餘則以千分之一計之,不足整數時,得
          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
          【計算公式:前年度不足整數部分+(50*0.02)+(50*0.01)
            +(400*0.005)+(500*0.003)+(N-1000)*0.001】
    各縣市政府主計機構,比照一級主計機構辦理。
    各一級主計機構可就其所屬人員當年度辦理重大主計業務具有特殊貢
    獻及績效者,得不受上開保舉人數規定之限制,予以保舉之。

五、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主計人員,每年辦理一次,並應於每年十月開
    始辦理,各一級主計機構應於十二月底以前,彙核填報「保舉優秀主
    計人員陳報表」、「優秀主計人員事蹟簡介表」、「現有人數及保舉
    人數統計表」(如附件)陳報本處,由本處人事甄審委員會遴選後陳
    請  主計長核定。

六、經核定之優秀主計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本處於主計節公開表揚頒發獎牌及獎狀,其優良事蹟並編列專輯
        分送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依其所具任用資格,得優先調整(升)其職務,或視實際情形薦
        送進修。

七、獲保舉之優秀主計人員,如於審議時,發現其保舉事蹟與實際情形不
    符者,或有其他不良情事者,不予選拔;核定後發現保舉不實或有第
    三點前三款應不予保舉之情事者,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檢據擬予註銷者
    不良事證資料,函報行政院主計處提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發
    布註銷函,並收回獎狀及獎牌。其保舉主管視情節檢討保舉不實之責
    任。

八、各一級主計機構對所屬優秀主計人員之表揚,得視實際需要另行訂定
    規定報請本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