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99年農林漁牧業普
查(以下簡稱本普查)實施計畫」第28、29點之規定訂定本訓練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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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議及訓練目的:為使各級普查人員了解本普查之意義與重要性,熟
悉普查工作內容、填表須知等,並統一調查步驟與調查項目之認定標
準,以期順利執行普查任務,提高普查工作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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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議及訓練種類:共分為下列 5種(不含各級普查組織召開之工作會
報),由本處統一規劃,並由本處與各級普查組織按作業進程分期實
施。
(一)普查業務研討會。
(二)普查行政作業管理系統研習會。
(三)地方幹部人員研討會。
(四)講師及督導員研習會。
(五)普查勤前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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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查業務研討會:由本處主辦。
(一)時間:100年1月至2月間,計1梯次,會期半天。
(二)地點:臺北市。
(三)主持人:行政院主計長。
(四)參加人員:約110人,包括下列人員: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相關單位主管、主計處處長及副
處長(主計室主任及副主任(專員))。
2.各專案調查辦理機關統計主管人員。
3.本處指定人員。
(五)研討會議程:
┌─┬───┬───┬───┬───┐
│時│ 9:00│ 9:30│ 9:45│10:00│
│間│ ∣ │ ∣ │ ∣ │ ∣ │
│ │ 9:30│ 9:45│10:00│10:20│
├─┼───┼───┼───┼───┤
│課│報到 │主席致│來賓致│歷次普│
│程│ │詞 │詞 │查回顧│
│ │ │ │ │與展望│
│ │ │ │ │ │
└─┴───┴───┴───┴───┘
┌─┬───┬───┬───┬───┐
│時│10:20│10:40│11:00│11:50│
│間│ ∣ │ ∣ │ ∣ │ ∣ │
│ │10:40│11:00│11:50│12:30│
├─┼───┼───┼───┼───┤
│課│普查業│休息 │普查應│綜合討│
│程│務說明│ │配合事│論(詳│
│ │ │ │項 │見題綱│
│ │ │ │ │) │
└─┴───┴───┴───┴───┘
(六)研討題綱:如何加強事前各項準備工作,順利推行普查業務,達
成預期目標。
(七)行政配合項目:本處應辦理事項:
1.開會通知、場地洽定、會場佈置、代訂餐點及其他研討會準備
事宜。
2.參加人員差旅費及有關經費之支付與核銷事宜。
3.其他有關事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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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查行政作業管理系統研習會:分別由本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舉辦。
(一)本處辦理部分:
1.時間:99年11月間,計2班次,會期1天。
2.地點:臺北市。
3.主持人:本處第4局局長。
4.參加人員:約80人,包括下列人員: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室)指派2人。
(2)本處指定人員。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部分:
1.時間:100年3月1日前,計22~25班次,會期1天。
2.地點: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選定適當地點。
3.主持人: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處長(主計室主任
)。
4.參加人員:約400人,包括下列人員:
(1)各普查所主辦人員1人。
(2)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人員。
(三)研習課程:
┌─┬───┬───┬───┬───┬───┬───┬───┐
│時│ 8:40│ 9:00│ 9:10│10:10│11:10│13:30│14:30│
│間│ ∣ │ ∣ │ ∣ │ ∣ │ ∣ │ ∣ │ ∣ │
│ │ 9:00│ 9:10│10:00│11:00│12:00│14:20│16:30│
├─┼───┼───┼───┼───┼───┼───┼───┤
│課│報到 │主持人│系統簡│前置作│經費報│考核作│實作練│
│程│ │致詞 │介及環│業、普│支作業│業 │習 │
│ │ │ │境設定│查區劃│ │ │ │
│ │ │ │ │分作業│ │ │ │
└─┴───┴───┴───┴───┴───┴───┴───┘
(四)行政配合項目:
1.本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事項:
(1)作業手冊與訓練教材之統一編製及分發(本處辦理事項)。
(2)作業手冊之分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事項)。
(3)受訓人員之遴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事項)。
(4)研習班次、訓練課程及研習日程編排等之規劃。
(5)開會通知、場地洽定、會場佈置、訓練器材之準備及代訂餐
點等事宜。
(6)參加人員差旅費及訓練有關經費之支付與核銷事宜。
(7)其他有關訓練事務工作。
2.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事項:受訓人員之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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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幹部人員研討會:分別由各普查處主辦。
(一)時間:100年3月中上旬,計1梯次,會期半天。
(二)地點:由各普查處選定適當地點。
(三)主持人:普查處處長。
(四)參加人員:約1,200人,包括下列人員:
1.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行政人員。
2.各鄉(鎮、市、區)普查所總幹事及主辦普查業務人員 1人。
3.其他指定人員
(五)研討會議程:
┌─┬───┬───┬───┬───┬────┬────┐
│時│ 9:00│ 9:30│ 9:50│10:20│10:30 │11:10 │
│間│ ∣ │ ∣ │ ∣ │ ∣ │ ∣ │ ∣ │
│ │ 9:30│9:50 │10:20│10:30│11:10 │12:30 │
├─┼───┼───┼───┼───┼────┼────┤
│議│報到 │主席致│普查業│休息 │各項作業│綜合研討│
│程│ │詞(處│務說明│ │規定及應│(詳見題│
│ │ │長) │(農業│ │配合事項│綱) │
│ │ │ │相關單│ │(普查處│(副處長│
│ │ │ │位主管│ │總幹事)│) │
│ │ │ │) │ │ │ │
└─┴───┴───┴───┴───┴────┴────┘
(六)研討題綱:
1.如何加強事前協調、分工、準備及人員遴訓作業,順利推動普
查工作。
2.如何加強普查對象判定及實地訪查工作,確實掌握普查對象與
提升普查資料確度。
3.如何切實執行各項普查作業,圓滿達成普查任務。
(七)行政配合項目:
1.普查處應辦理事項:
(1)研討會日程、地點、參加人員之編排。
(2)開會通知、場地洽定、會場佈置、代訂餐點等事宜。
(3)參加人員差旅費及有關經費之支付與核銷事宜。
(4)其他有關事務工作。
(5)研討會後,總幹事應立即召集所屬幹事等行政人員辦理第 1
次「普查工作會報」,研習普查各階段應辦理事項及作業方
法。
2.普查所應辦理事項:研討會後,總幹事應立即召集所屬幹事等
行政人員辦理第 1次「普查工作會報」,研習普查各階段應辦
理事項及作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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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講師及督導員研習會:由本處主辦。
(一)時間:100年3月中上旬,計1班次,會期2天。
(二)地點:臺北市。
(三)主持人:本處第4局局長。
(四)參加人員:約120人,包括下列人員:
1.普查勤前會議之講師。
2.各直轄(市)、縣(市)督導員。
3.本處指定人員。
(五)研習課程:
┌─┬───────────────┬─────────┐
│ │上 午│下 午│
├─┼───┬───┬───┬───┼────┬────┤
│時│ 9:30│10:00│10:10│11:00│14:00 │15:40 │
│ │ ∣ │ ∣ │ ∣ │ ∣ │ ∣ │ ∣ │
│間│10:00│10:10│10:50│12:00│15:20 │16:30 │
├─┼───┼───┼───┼───┼────┴────┤
│第│報到 │主席致│普查概│普查對│普查表填表須知、審│
│1│ │詞 │要及各│象標準│核方法與範例解說 │
│天│ │ │項作業│與判定├─────────┤
│ │ │ │規定 │作業 │農牧戶、農牧場 │
├─┼───┴┬──┴─┬─┴───┼────┬────┤
│時│ 9:30 │10:10 │11:10 │10:30 │11:10 │
│ │ ∣ │ ∣ │ ∣ │ ∣ │ ∣ │
│間│10:00 │11:00 │12:00 │11:10 │12:30 │
├─┼────┴────┴─────┼────┼────┤
│第│普查表填表須知、審核方法與範例│普查重點│簡報軟體│
│2│解說 │手冊說明│說明及綜│
│天├────┬────┬─────┤及實作練│合討論 │
│ │農事及畜│林業 │漁業 │習 │ │
│ │牧服務業│ │ │ │ │
└─┴────┴────┴─────┴────┴────┘
(六)行政配合項目:
1.本處辦理事項:
(1)督導員及普查勤前會議講師之聘派(於100年2月底前完成)
。
(2)作業手冊與訓練教材之統一編製及分發。
(3)研習班次、訓練課程及研習日程編排等之規劃。
(4)開會通知、訓練場所洽定、會場佈置、訓練器材之準備及代
訂餐點等事宜。
(5)參加人員差旅費及訓練有關經費之支付與核銷事宜。
(6)其他有關訓練事務工作。
2.普查處應辦理事項:普查勤前會議講師之遴選,並於100年2月
10日前報本處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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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普查勤前會議:分別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會同所屬鄉(鎮、
市、區)普查所主辦。
(一)時間:100年3下旬至4月上旬,計約220班次,會期1天。
(二)地點:由普查處會同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視調查人
員配置情形,選定適當地點(鄰近鄉(鎮、市、區)可合併辦理
)。
(三)主持人:普查處執行委員或由普查處長指派人員主持。
(四)參加人員:包括普查員、指導員、審核員、普查行政工作人員與
其他指定人員,約10,000人,每班次約50人。
(五)普查勤前會議課程:
┌─┬───────────────┐
│ │上 午│
├─┼───┬───┬───┬───┤
│上│ 8:40│ 9:00│ 9:10│ 9:50│
│午│ ∣ │ ∣ │ ∣ │ ∣ │
│班│ 9:00│ 9:10│ 9:50│10:20│
├─┼───┼───┼───┼───┤
│課│報到 │主席致│普查概│普查對│
│程│ │詞 │要及各│象標準│
│ │ │ │項作業│與判定│
│ │ │ │規定 │作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 午│下 │
├─┼───┼───┬───┬───┤
│上│10:30│13:30│14:40│16:00│
│午│ ∣ │ ∣ │ ∣ │ ∣ │
│班│12:00│14:30│16:00│16:30│
├─┼───┴───┼───┼───┤
│課│各業普查表填表│普查重│綜合討│
│程│須知、審核方法│點手冊│論 │
│ │與範例解說 │說明及│ │
│ ├───┬───┤實作練│ │
│ │農牧戶│農事及│習 │ │
│ │、農牧│畜牧服│ │ │
│ │場 │務業、│ │ │
│ │ │林業、│ │ │
│ │ │漁業 │ │ │
└─┴───┴───┴───┴───┘
(六)行政配合項目:
1.普查處應辦理事項:
(1)勤前會議班次、日程、參加人員及講師之編排。
(2)開會通知、場所洽定、會場佈置、訓練器材準備及代訂餐點
等事宜。
(3)作業手冊及訓練教材之分發。
(4)訓練經費之核發(講師鐘點費及其差旅費由本處核發除外)
。
(5)其他有關訓練事務工作。
2.普查所應辦理事項:配合普查處協助辦理開會通知、場所洽定
、會場佈置、訓練器材準備及代訂餐點等事宜,以及其他有關
訓練事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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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訓練:凡規定參加訓練人員,應依照通知時間與地點準時參加訓
練。普查員、指導員與審核員未參加訓練者,不得擔任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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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方式:為提高訓練實際效果,普查勤前會議以口授配合簡報軟體
播放方式進行,各作業方法解說後,應舉行綜合討論,如遇無法當場
解答之疑難問題,應即彙送本處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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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案調查之訓練:各專案調查辦理機關工作人員之訓練,以就近參
加所在縣(市)普查處舉辦之普查勤前會議為原則,但得由各專案
調查辦理機關自行舉辦勤前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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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經費: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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