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人員服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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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執行職務,應秉持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五大原則,為
期建立優良主計服務團隊,特訂定本守則。
〔立法理由〕
為期文字簡潔,刪除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規之文字。

一、主計人員應以廉潔守分自持,並本獨立超然精神、公正熱誠態度,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以發揮精確、效率之主計功能。
〔立法理由〕
為強化及落實主計精神,爰將「熱誠、公正、效率、精確」之主計精神文
字融入本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主計人員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應恪守相關法規,善盡規劃、
    管理及提供資訊責任,以協助機關業務推動及發揮支援決策功能。

三、主計人員辦理歲計業務,應審度政府可用資源,考量國家整體、長遠
    利益,並強化預算執行控管及考核,以發揮財務效能。

四、主計人員辦理特種基金業務,應協助機關規劃特種基金整體財務資源
    ,執行計畫與預算考核,加強財務控管,以提升資源使用效能。

五、主計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應主動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並提
    供決策有用會計資訊,以增進資源有效利用。

六、主計人員辦理統計發布,應遵循發布規制,據實提供統計結果及妥適
    解析,以增進政府統計公信力。

七、主計人員辦理統計調查業務,對於所蒐集之個別資料應僅供統計目的
    使用並依法保密,且應綜合考量成本效益因素,選擇適宜之統計方法
    ,以提升行政效能。

八、主計人員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應善用資訊科技,增進工作品
    質與行政效能。

九、主計人員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應秉持良好的服務態度與各方
    加強溝通及協調,並樂於接納建言、與時俱進,以提升服務品質及主
    計人員整體形象。
〔立法理由〕
為提升主計人員服務品質及整體形象,期許主計人員應以顧客服務之態度
協助機關同仁,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