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102年度重點工作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辦理內部控制宣導訓練:各機關應依「辦理內部控制宣導及教育訓練
    應行注意事項」持續對全體人員辦理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一)各機關應賡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並就監察院糾正(舉
        )與彈劾案件、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
        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機關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中央廉政委
        員會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與近期外界關注事項等,涉
        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積極檢討。其中98年度以後監察院糾正(
        舉)與彈劾案件、審計部重要審核意見尚未完成檢討(改善)者
        ,應優先納入 102年度檢討。
  (二)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並依附表格式
        (如附件 1)彙整本機關及所屬 102年度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
        作業情形,於 102年10月底前以電子郵件填送行政院內部控制推
        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稱行政院內控小組)幕僚單位(E-mail:e
        yict@dgbas.gov.tw )。
  (三)各機關經監察院或審計部提出之內部控制缺失等案件,主管機關
        得主動向行政院內控小組提報該項內部控制缺失之檢討及策進作
        為,或由行政院內控小組指定並通知主管機關提報。
  (四)各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致所轄功能業務有重大調整者,業
        務移出機關仍應賡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以利業務承接
        機關辦理。

三、設計並維持有效內部控制制度
  (一)各機關應依「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 2)設
        計合宜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除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者,應於組
        織調整生效起 1年內設計完成外;其餘已完成者並應定期檢討修
        正,以確保其有效性。
  (二)主管機關應確實督導所屬依限設計完成內部控制制度。

四、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
  (一)各機關應對內部人員辦理教育訓練說明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法,
        並就整體層級與作業層級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及設計之有效性
        ,以落實自我監督機制。
  (二)101年度完成組織調整之機關,應於102年底前辦理內部控制制度
        評估作業(包括提出評估計畫經機關首長核定,並據以執行)。
  (三)各機關評估結果如為大部分有效或少部分有效,應就內部控制制
        度之執行面與設計面進一步採行改善措施。

五、逐級督導落實執行制度
  (一)各機關應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維持其有效運作,其中各項
        控制重點之執行情形,應妥善保存作業軌跡或紀錄,俾利辦理評
        估作業。
  (二)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得定期或不定期進
        行訪查,針對所發現內部控制缺失已檢討完成但尚未完成全面改
        善、未完成檢討部分及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仍待
        繼續改善事項等,得指定所屬限期改善或至其內部控制小組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