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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特性 │適用標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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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預算與會計管│機關(構)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理及統計業務需│1.編列單位預算或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
│要,需獨立編列│ 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者。 │
│預算、決算及會│2.所處理會計事務除普通公務會計外,尚有辦理國│
│計報告或兼辦特│ 庫出納、財產經理、徵課或中央公債等會計事務│
│種公務會計或統│ 者。 │
│計事務者 │3.會計與統計業務合併設置單位辦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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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屬性及業務│機關(構)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特性 │1.機關(構)之會計及經費收支較為繁雜,除總預│
│ │ 算、特種基金預算、特別預算之歲入及歲出外,│
│ │ 如有代辦經費、代收款或其他經管經費,併計達│
│ │ 5 億元以上者。 │
│ │2.有加強內部審核或內部控制之需要,具政風單位│
│ │ 設置原則所列機關(構)辦理都市計畫、地政、│
│ │ 建築管理、消防、稅務、關務、金融監理、證券│
│ │ 及期貨管理、教育行政、法務行政、矯正、司法│
│ │ 警察、工商登記、公路監理、衛生醫療、環保稽│
│ │ 查、採購業務、重大工程、公產管理、商品檢驗│
│ │ 、商標、專利、水利、動植物防疫檢疫,以及其│
│ │ 他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行政處分等業務特性之│
│ │ 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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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區域 │機關(構)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 │1.管轄區域跨縣(市)或有跨縣(市)之派出單位│
│ │ 者。 │
│ │2.位於離島或偏遠地區之機關(構)。 │
│ │3.機關(構)所在位置與上級機關較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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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需要及獨立│機關(構)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行使職權 │1.主計單位之實際服務人數達 100 人以上。服務 │
│ │ 人數計算方式以機關(構)之預算員額(職員、│
│ │ 警察、法警、駐衛警、技工、工友、駕駛、聘用│
│ │ 及約僱人員),加計其他實際服務對象,如替代│
│ │ 役、臨時人員、外包人力、社政機構及榮民之家│
│ │ 之住民等。 │
│ │2.為依會計法、統計法等相關法令獨立行使職權之│
│ │ 需要,經行政院主計總處認定有設置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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