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有特殊
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第二項規範目的係對外收款收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
章,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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