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 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 能。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 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依會計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 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 絕。爰為統一本準則用詞,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