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
會計人員事前審核。
前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人員審
核。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仍應將
契約副本,送主(會)計單位備核:
一、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
二、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
三、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
    任,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各公營事業國內、國外之產品報價,應由業務單位依照各公營事業規定程
序辦理,其事後訂約者,契約仍應送會計人員會核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範目的係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等,應經主辦會計
    人員或其授權人事前審核,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會計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
    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
    隱匿或拒絕。爰為統一本準則用詞,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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