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
    審核及會計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
    及財物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
財物審核之定義如下:
一、預算審核:各項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之審核。
二、收支審核:各項業務收支處理作業之查核。
三、會計審核:會計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五、採購及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
    任或僱傭等採購事務及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立法理由〕
配合第十二條序文及法制體例,第二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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