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載明日期,並簽 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 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配合實務作法,日期載明不限以加蓋戳記之方式,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