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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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準則依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法人應依其營運(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會計事務之性質及管理
  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行政法人之會計制度應以其全銜定其名稱。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之內容,應明定下列事項,並得視需要分章分節:
  一、總說明:應敘明行政法人之屬性,組織系統及所轄各部門名稱與職
      掌,並敘述會計制度訂定之沿革、適用範圍及會計年度、會計基礎
      、記帳單位等重要內容。
  二、簿記組織系統:指行政法人自會計事項發生至財務報表產生,其間
      所經過之步驟及程序。
  三、財務報表:指行政法人表達其財務狀況、營運(業務)成果、現金
      流量及淨值變動等事項之報表。其規範應包括財務報表編製原則、
      財務報表之種類及格式、財務報表之註釋及財務報表之編送時間等
      事項。
  四、會計科目:為行政法人表達交易事項之特定名稱,不僅為會計事項
      分錄、記帳、編表之依據,並為行政法人營運(業務)成果及財務
      狀況之要素。其規範應包括會計科目設置原則、會計科目之分類、
      定義及編號等事項。
  五、會計簿籍:指行政法人保存交易紀錄之工具。其規範應包括會計簿
      籍設置原則、簿籍之種類及格式、簿籍之登載等事項。
  六、會計憑證:指行政法人所轄各部門在處理其事務過程中所產生之各
      種文件,其功能在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表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
      責任。其規範應包括會計憑證設置原則、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
      會計憑證之製作與使用等事項。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指行政法人依據現行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並參酌實際營運(業務)情形所訂定之會計事務處理原則及程
      序。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指行政法人依據現行有關法令對各種財務報表、
      會計簿籍、會計憑證、電子處理會計資料之儲存體與處理手冊及其
      他相關會計檔案之保管、調閱、銷毀程序等明定相關管理規範。

  行政法人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行政法人應依法令規定與管理控制及決策需要,定期與不定期編製財務
  報表,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行政法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其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理)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或監事會通過
  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但設置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行政法人所使用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應按其營運(業務)需要,參照
  中央主計機關規定並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訂定。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之會計簿籍及憑證,應視事實需要及營運(業務)繁
  簡設置,並力求簡化、一致。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所定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力求簡單明瞭,便於追蹤核
  對,並視會計事務性質及營運(業務)實際需要,擇下列事項訂定之:
  一、會計事務處理原則:指行政法人處理其會計事務時所依循之原則,
      內容包括一般性規定、資產、負債、淨值、營運(業務)收入、營
      運(業務)成本、營運(業務)費用、營運(業務)外收入、營運
      (業務)外費用與餘絀計算。
  二、普通會計事務處理:指行政法人將其營運(業務)活動所產生之結
      果編製財務報表傳達予報表使用者之過程,其內容包括會計憑證之
      取得、審核及編製、會計簿籍之處理、財務報表之編製、決算之辦
      理等事項。
  三、成本會計事務處理:指行政法人衡量及評核所轄各部門或各營運(
      業務)項目之成本,與其帳務之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等事項。
  四、營運(業務)會計事務處理:指行政法人除普通會計事務處理外,
      專屬所轄各部門或各營運(業務)間之帳務處理與財務報表之編製
      等事項。
  五、出納會計事務處理:指行政法人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之收付
      、保管、登記、移轉、帳務、報表等會計處理事項。
  六、材料會計事務處理:指行政法人營運(業務)上使用及儲備之原料
      、物料、燃料、配件及尚未安裝或領用之機具暨須加工處理之呆廢
      料等取得、領用、報廢、盤點與檢查、帳務、報表等會計處理事項
      。
  七、財產會計事務處理:指行政法人財產之預算編列、增置、保管、使
      用與維護、減損與報廢、盤點與檢查、帳務、報表等會計處理事項
      。
  八、採購會計事務處理:指行政法人採購招標、訂約、履約、驗收、保
      固等會計處理事項。
  九、管理會計事務處理:指行政法人運用管理會計之方法,評核所轄各
      部門或各營運(業務)項目之效能,提供管理決策所需資料,其內
      容依性質包括預算管理、利潤規劃、財務分析、責任會計與績效衡
      量、統計分析、投資決策分析及其他等會計處理事項。
  十、會計作業電子化處理:指行政法人運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一
      部或全部,其內容包括電子處理會計資訊系統之設計、代號之編訂
      、憑證格式之設計、程式之編製、報表之設計、會計資料之輸入及
      輸出、會計資料錯誤更正等會計處理事項。
  十一、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為利權責分工,行政法人應依營
        運(業務)性質明確劃分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俾利依循。
  十二、其他會計事務處理。

  行政法人之會計檔案,應自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其屆滿保存年限者,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經董(理
  )事長或首長核准後得予銷毀。但涉及政府機關指定用途之補助與委辦
  等經費,如憑證留存行政法人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同意後
  ,始得銷毀。
  行政法人之會計檔案遇有滅失、毀損等情事時,應報請監督機關處理後
  ,再轉報審計機關。

  行政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專人辦理,並於會計制度中明定離職或
  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之交代事項。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