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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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事業間聯合行為之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特依公平
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反托拉斯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立法理由〕
本基金設置之目的及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本基金之性質及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明列本基金之來源。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明列本基金之用途。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基金之存管方式。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本基金之運用方式。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立法理由〕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方式。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立法理由〕
本基金年度決算賸餘之處理方式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結束時之處理程序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