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設計各種會計制
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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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設計會計制度時,應考量會計事務性質、業務情形、將來發展
與內部控制及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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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種會計制度之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權責發生制,使
能允當表達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或施政成果,並輔以收付實現制與契
約責任制,以加強經費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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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種會計制度之設計,應明定下列各事項:
(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四)會計科目之分類、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五)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
(九)內部審核之處理。
(十)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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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種會計制度,應冠以機關、基金之全銜或依其性質定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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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種會計制度,應於本文之前加具總說明,闡明制度訂定之沿革、重
要內容及核定權責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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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種會計制度,應視需要分章分節,並依條文按序訂立。
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之格式說明,應列為會計制度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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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種會計制度,應設置總則章,規範訂定之依據、實施範圍、會計年
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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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設計各種會計制度時,應兼顧歲計、會計及統計需要,先決定所需要
之會計報告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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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種會計報告應依充分揭露原則,按法令規定及預算執行情形、業務
進度、管理控制與決策需要,定期與不定期編送各種對內及對外報告
,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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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種會計制度所使用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應依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主計機關(構)規定設置;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自行
訂定會計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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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種會計制度之會計簿籍及憑證,應視事實需要及業務繁簡設置,
並力求簡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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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種會計制度所定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力求簡單明瞭,便於追蹤核
對,並視會計事務性質及業務實際需要,擇下列事項訂定之:
(一)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二)普通會計事務處理。
(三)成本會計事務處理。
(四)業務會計事務處理。
(五)出納會計事務處理。
(六)材料會計事務處理。
(七)財物會計事務處理。
(八)工程會計事務處理。
(九)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十)會計作業電子化處理。
(十一)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
(十二)其他會計事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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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種會計制度所定會計檔案之處理,應視會計檔案之多寡,參照會
計法、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檔案法等法令
規定,就其必要事項予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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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種會計制度所定內部審核之處理,應依其業務情形,參照會計法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法令規定及第十三點會計事務之處理,明定
下列各事項:
(一)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二)預算審核。
(三)收支審核。
(四)會計審核。
(五)現金審核。
(六)採購及財物審核。
(七)工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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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種會計制度所定電子化處理會計作業,應依會計作業電子化業務
需要,訂定系統、程式設計、資料錯誤更正、檔案管理等會計作業
電子化處理原則,以確保電腦軟硬體及資料之安全、正確及完整。
前項會計作業電子化之整體規劃、分析、設計、操作文件及檔案之
保管等,應彙編成作業手冊,並配合實際作業之變動適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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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研擬或檢討修正各種會計制度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審計機
關、財政機關及上級主計機關(構)等有關人員共同參與。
前項會計制度實施前,得舉辦研討會或座談會,邀請有關部門人員
參加,由主辦會計人員詳加說明,以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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