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包括作業基金、債務基
    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立法理由〕
依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之基金種類,將「政事型特種基金」修正為「債務基
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二、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現金解繳國庫,應於該管機關歲入分配預算案內
    ,依以前年度賸餘部分,於一月份分配,當年度賸餘部分,於七月份
    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繳現,並由基金主管機關切實督促依期解繳。
    前項七月份分配解庫款,於半年結算時如因發生短絀或估計年度賸餘
    較預算減少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審核,轉洽商財政部免繳或予以調整
    ,並通知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財政部於年度進行中,為因應國庫調度,必要時得會同行政院主計總
    處及基金主管機關,請業務狀況良好基金之管理機構,就其分配預算
    酌予提前解庫。
    各基金經行政院核定決算及審計部審定決算之賸餘如有增減,應於收
    到決算書後一週內辦理補繳或退還事項。

三、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對於國庫撥款填補短絀,應於該管機關歲出分配
    預算案內,按上下半年度各半分配撥現,但如有特殊理由需要者,得
    詳細敘明理由提前分配。

四、作業基金年度決算賸餘超過預算部分,除填補歷年短絀逕列決算辦理
    外,其餘應依法分配繳庫。但經行政院核准者,得併入以後年度循預
    算程序辦理分配。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年度決算賸餘超過預算部分
    ,列入基金餘額處理,必要時由行政院依規定分配繳庫。
〔立法理由〕
依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之基金種類,將「政事型特種基金」修正為「債務基
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五、作業基金辦理年度決算時,短絀超過預算部分,除撥用未分配賸餘及
    公積者外,其餘暫列「待填補之短絀」項目,併入以後年度循預算程
    序辦理填補。

六、各基金裁撤時清理預算所列賸餘或短絀,辦理決算時其超過或短少部
    分,逕依本注意事項所定有關程序辦理,審計部審定如有增減時亦同
    。

七、各基金短絀已由國庫編列預算填補者,如實際短絀減少或轉短絀為賸
    餘,致全部或部分不需由國庫填補者,應不需或減少向國庫領用,其
    已領用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繳回。

八、各基金主辦會計、財務及有關人員,應負執行本注意事項各項規定之
    責。
    各基金主管機關未依規定督促依期解庫者,財政部得報行政院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