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簡化經費會計審計手續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因應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以下稱資訊年序危機),避免國家
    發生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或人民之生命、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
    動支經費及辦理採購,以爭取時效,特依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佈,八
    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為因應資訊年序危機,其經費預算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已列有年度預算者,如需提前辦理而有修改調整分配預算
        之必要,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二點規
        定,提請修改調整分配預算。未列有年度預算者,得在年度預算
        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必要時得動支預備金。
    特種基金如未列有年度預算者,屬費用支出之項目,得併入年度決算
    辦理;屬資本支出之項目,得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第九點規定,於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其不足部分得先行辦理,再補
    辦預算。

三、各機關為因應資訊年序危機辦理相關資訊設備之採購,不受行政院八
    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臺(87)會三字第○七一二一號函頒布之「行
    政院所屬各機關財物集中採購暫行方案」有關集中採購規定之限制。

四、各機關為因應資訊年序危機必須提前報廢之資訊設備,應依行政院八
    十六年七月一日臺(86)會授一字第○六一三五號令修正頒布之「
    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送
    審計機關審核。

五、各機關依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第二五七四次會議通過之「公元
    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緊急應變方案」參、應變措施八、替代方案所研
    擬之應變計畫,有關採購作業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執行應變計畫之發包作業,得依規定採議價方式辦理。
  (二)各機關於辦理經費撥付或採購事項時,機關首長應負完全之責任
        。
    為爭取時效,主辦會計人員得依據其機關首長之命令,辦理經費之預
    付或墊付,惟仍應盡內部審核之責。

六、各地方自治團體為因應資訊年序危機,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