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中央政府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及政事
    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決算二部分,凡涉及營業基金及作
    業基金部分,稱業權基金決算;凡涉及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
    本計畫基金部分,稱政事基金決算。
    本要點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三、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各部分報表之
    間以較薄之淡綠色紙張插頁區分,依本要點規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
    並於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應列明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銜名,並
    加蓋印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分別送達主管機關、
    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
    ,應修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四、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方式編印。

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
    製,於次年二月五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
    院主計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貳、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六、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餘(賸餘)數繳
    庫額,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七、各基金本年度決算盈餘(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應依行政院所訂「
    國營事業機構營業盈餘解庫注意事項」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
    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如有特殊原因,應於次
    年一月十五日前詳細敘明理由,報由主管機關於二月十日前核轉行政
    院核准後辦理。

  參、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八、各基金本年度預算之執行與保留,應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規定辦理。有關各基金向國外採購固定資產,於年度終了尚未
    執行完畢而須辦理保留者,如已結匯應按實際結匯之匯率、未結匯應
    按年度終了日之匯率伸算,於未支用預算額度內覈實保留。主管機關
    應於四十五日內核定各基金所報保留案。

九、各基金於年度中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其主管機關應於民營化或結
    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造該基金決算,並分送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
    主計處。

十、營業基金如有證據顯示其對被投資公司之持股具有控制能力,而需依
    國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
    報表之情形者,應於自編決算附錄依規定格式加編合併之主要財務報
    表。

十一、為配合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彙編之整體作業時效
      ,請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依附屬單位決算辦理日程表辦理。

十二、各主管機關應依決算法第二十條規定,對行政院主計處未克查核單
      位,辦理所屬基金決算之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
      函送該處彙辦,並副知審計部,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
      ,免填查核結果。

十三、審計部或稅務機關查核各基金決算時,如因認定觀點不同,發生爭
      議事項,請主管機關協調,建立共識,以期處理一致。

十四、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審核、查核各基金決算,所提各
      項建議及改進意見,均請切實檢討辦理。

十五、本年度決算各表之會計科目,請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修訂之會計科
      目辦理,本年度預算數及上年度決算數,亦請配合重分類。

十六、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公營事業
      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
      業規定」及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所屬事業機構人力進用授權及管
      理規定、薪給管理、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
      遇支給要點」等規定辦理。另各事業職工福利金並應按法定預算提
      撥率提撥。主管機關對於前述事項應予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十七、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國營事業,請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
      計算課稅所得,若「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
      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切實分析產生差異之原因及性質,其屬暫
      時性差異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於損益表內以附註方式詳
      細說明;稅務機關查核各國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請於次年三
      月十五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處理。

十八、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之編製,應依本要點有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
      之規定辦理。

  肆、其他決算之編製
十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及各機關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信託基金,應
      於年度終了編造決算,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
      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伍、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二十、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中央政府
      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二十一、行政院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
        次年四月底前編成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
        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送由行政院於同月底前提報行政院會議通
        過後,函送監察院。

  陸、附則
二十二、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行政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會
        計法及決算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查。

二十三、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
        行政院主計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