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依本要點辦理。

二、各種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三、各書表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開發之「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編造者,其格式依該
    系統之規定辦理,報告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編印,若表件為跨頁格式,
    應以左右對頁方式裝訂;其載明數據應與六月份會計月報一致。

四、各機關於編製半年結算報告時,應詳實查填預算數、分配數及執行數。其中分配數應依
    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分配數列之,如有修改分配預算者,依修改後之分配預算數列支
    ,另辦理經費流用者,應確實依流用規定作分配預算數之調整,不得產生執行數超出分
    配數之情形。

五、各機關應編製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行政
    院主計總處各一份。

六、各機關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應繳庫額及虧損(短絀)由庫撥
    補額,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及有關之補(輔)助款項等列數,應與各基金
    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所列各相關列數確實核對相符。

七、國庫主管機關應於七月二十日以前編製總預算融資調度半年結算報告送達審計部、行政
    院主計總處各一份。

八、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應編製特別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以前送達審計部、行
    政院主計總處各一份。

九、中央政府總預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項下所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應由各該接受補助之地
    方政府編具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達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各一份,
    並將副本抄送各該地方審計處(室)。

十、各主管機關應依所屬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於彙編及審查時,如發現不當或錯誤者,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部、
    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原編造機關。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得以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代替主管預算半年
    結算報告。

十一、各主管機關應於七月二十五日以前將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送達審計部、行政院主計
      總處各一份;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於七月二十日以
      前送達。

十二、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各機關編送之半年結算報告,彙編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於彙編及審查時,如發現有不當或錯誤者,應即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部
      、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彙編成
      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八月底前函送審計部。

十四、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種半年結算報告書表,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十五、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