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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三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行注意事 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編章節
壹、總則
﹝§1﹞
貳、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6﹞
參、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11﹞
肆、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15﹞
伍、附則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