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視廣告製作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3日

所有條文

  壹、電視廣告製作一般原則
一、電視廣告,係指藉無線電視傳播之聲音、影像及文字,其內容為推廣
    商品、觀念或服務。電視廣告應積極提供消費者所需要之商品、觀念
    與服務的訊息。

二、電視廣告務求內容真實、畫面優美、旁白高雅、配音柔美,以提高視
    聽水準。

三、電視廣告不得一再以尖銳刺耳的聲音、或以強光閃爍、搖擺不定之畫
    面,驚擾觀眾收視。

四、電視廣告所用之語言、文字,以本國語文為主。廣告中之中文文字,
    其書寫方式,直式由上而下,橫式自左而右。

五、電視廣告長度最短為十秒鐘,以五進一單位。

六、電視廣告之內容與表現,應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一)廣告畫面、文字、配音和旁白應力求淨化。
  (二)不得有低級趣味、誨淫意識或渲染色情之裸露畫面。
  (三)不得有脅迫、暴力或有暗示、誘惑他人犯罪之虞之畫面。

七、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欺騙或誤導觀眾之描述。
  (一)不得仿用新聞報導方式,如「新聞快報」、「新聞焦點」等或其
        他類似文詞,以免混淆視聽。
  (二)不得採用詭誘及其他誤導之訴求方式。
    電視廣告內容如涉及商品之特性、功能、數據或特殊成份者,應檢附
    確實證明文件。

八、電視廣告使用他人之影像、照片、圖形(案)、姓名、或以其他方式
    影射他人者,或利用他人著作者,必要時須提出權利人同意使用之證
    明文件。

九、電視廣告中人物之身分、服飾及其演出方式規定如下:
  (一)軍、警、公務人員、教育人員、醫師、電視新聞從事人員,非經
        其所屬之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於廣告中表示其頭銜或聲明其身分
        。
  (二)不得利用醫師、護士、藥師、營養師之表現方式、醫療機構團體
        型態及一般認同之民俗醫療人物等,對藥品、食品、化妝品、醫
        療器材、醫療技術及醫療業務作廣告。
  (三)廣告中之主要演員,不得穿著我國軍、警或特定公務員(如郵務
        、海關人員等)之制服。但經所屬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廣告中之主要學生角色,不得穿著顯示為某校之學生制服。但經
        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電視廣告中若有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或國際公約所保護之野
    生動物演出時,不得有騷擾或虐待行為。

十一、電視廣告中交通運輸工具之表現應符合交通安全法令或常識。

十二、電視廣告如出現國歌、國旗、國徽、國父、歷代國家元首,應維護
      其尊嚴;如涉及歷史、文物或宗教人物,均應特別注意其適切性。

十三、具懸疑性之導入(先導)廣告,應於廣告中明顯表示廣告主名稱。
      前項廣告送審時,須將該廣告所有系列同時送審。主管機關於必要
      時,得要求其完整播出。

十四、原裝進口商品,其持有海關外貨進口報單,得於廣告中說明商品之
      原產國。

十五、在國防管制區域內拍攝之廣告影片,須檢附有關單位同意之證明文
      件。

十六、為維持公平競爭精神並保護消費者,得為電視比較廣告。
    (一)比較廣告應正確及適當引用經過實證之數據和事實,但不得以
          直接或影射之方法中傷、誹謗或排斥其他商品。
    (二)比較廣告,應明確指出被比較之商品、品牌、名稱及型號。
    (三)除同一品牌之新舊型商品比較外,被比較之商品應現存於市場
          。
    (四)比較廣告之比較方式,應以相關商品屬性或成份,依同一或可
          類比之基準為之。
    (五)比較廣告之說明應適當、明確及完整;其測試、調查應經由公
          正、獨立之機關團體以專門、客觀之方法為之。
    (六)比較廣告之說明,其用字遣詞及表達方式應以消費者所能瞭解
          之方式為之。
    (七)比較廣告不得以任何聯想方式誤導消費者。

十七、個人見證廣告,僅得以個人對商品之喜好與選擇為表現方式,不得
      有超過個人意見之暗示。
      前項廣告送審時須檢附見證人使用證明。

  貳、電視廣告製作個別原則
十八、藥品、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材、醫療技術及醫療業務之廣告,應
      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送審或播放。
      前項送審廣告(除食品廣告外)其商品功能、效用,應與檢附之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核定表內容相符。
      農藥、動物及環境用藥廣告,其商品功能、效用亦須與檢附之農業
      、環保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核定表內容相符。

十九、藥物(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規定如下:
    (一)藥物廣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不得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2.不得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性能或效能。
          3.不得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4.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5.廣告表現不得涉及男女「性」方面之效能;亦不得有猥褻曖
            昧之意識。
          6.廣告表現不得令人產生已染疾病之誤信。
          7.藥效之說明應以衛生機關核准之廣告核定表內容為限,不得
            擴大範圍或斷章取義。
          8.應避免怪形怪狀、低俗不雅的表現方式及誇張性之病態動作
            或表情等。
          9.應避免使用藥品後,有效力快速,立刻痊癒之表現方式。
         10.用藥的畫面出現於廣告中,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核可之正確方
            式與用量為限。
    (二)藥酒廣告除應以字幕或口述方式強調該產品係屬藥品勿過量使
          用外;並不得出現與藥品使用無關之畫面。
    (三)非藥事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二十、食品廣告規定如下:
    (一)食品廣告中所介紹之食品內容,應與市售者相符,不得欺騙觀
          眾。
    (二)以兒童為訴求對象之食品廣告,利用贈品促銷時,其介紹贈品
          之時間,不得超過廣告長度二分之一。
    (三)食品廣告中之品名,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
          名稱而自定品名者,其名稱應與食品主要原料有關。
    (四)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具醫藥效能(如增加記憶力、健胃
          整腸等),亦不得強調能幫助器官(如腦部)發育;外觀類似
          藥品之食品,應特別強調其為食品,並不得冠以「健康食品」
          等文詞。
    (五)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減肥功能。若表示食品可幫助消
          化,或保持身材健美,維持體重等功能,應說明其他配合條件
          如多運動、正常作息、營養均衡等。
    (六)除添加營養劑食品、病人用食品等特殊營養食品外,一般食品
          廣告不得表示其商品所含營養成分為均衡營養。特殊營養食品
          廣告須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備之文件。
    (七)食品廣告內容涉及低鹽、低糖、低脂、低膽固醇等含量者,其
          認定標準以該商品之含量,須低於同類商品平均含量之半,並
          檢附證明文件。
    (八)純果汁食品廣告,須檢附商品檢驗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九)進口農產品廣告,須檢附海關檢疫證明文件。
    (十)食用油廣告,如有說明油脂精純程度者,須檢附硬脂酸、油酸
          、亞麻油酸、棕櫚酸等脂肪酸之百分組成證明文件。

二十一、以兒童或少年(未滿十八歲)為主要訴求對象之廣告應注意下列
        各點:
      (一)不得損害兒童、少年之生理、心理、或道德觀念。
      (二)不得提倡或鼓勵兒童、少年從事危險活動。
      (三)不得有誘使兒童或少年產生不良模仿作用。
      (四)不得有唆使兒童或少年要求其父母購買廣告商品之訴求方式
            。
      (五)不得導致兒童或少年輕視其父母所作之判斷。
      (六)不得利用兒童或少年對師長之依賴心理,作商品之推廣宣傳
            。
      (七)以贈品為促銷手段之商品廣告,應明白顯示贈品之實際大小
            。
      (八)玩具之廣告,不得以新型貶抑舊型。
      (九)廣告內容不得以是否擁有廣告商品作為判斷受尊敬或受輕視
            之標準。

二十二、升學補習班廣告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不得利用公私立各級學校或教師作廣告。
      (二)不得使用不實或誇大之詞句,如必成班、速成班、保證班等
            作廣告。
      (三)不得以升學率之數據作為訴求內容。
        前項廣告送審時須檢附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明文件。

二十三、出版品之廣告內容,不得有涉及隱私、誹謗、司法審判、妨害公
        共秩序或違背法令。
        前項廣告送審時須檢附出版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十四、受益憑證(基金)之廣告內容應與檢附之證券管理主管機關核准
        文件內容相符。

二十五、外國演藝團體來台表演廣告,應檢附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證明及表
        演地點之同意演出證明文件。

二十六、房地產廣告規定如下:
      (一)廣告中不得以「增值」作為促銷手段。
      (二)廣告中須明顯標示建造執照之字號。
      (三)廣告內容涉及房屋售價者,須說明最高及最低之房屋總價或
            單位價格。售價中得表示金融機構之貸款額度。
        前項廣告送審時須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及建造公司
        之設立登記文件。廣告內容涉及售價或貸款額度者,另須檢附完
        整之房屋售價表或金融機構之貸款之證明文件。

二十七、菸、酒商品不得作電視廣告。其他電視廣告中如有菸、酒出現時
        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廣告中不得有菸、酒之品牌、商標或廠商名稱。
      (二)廣告中之背景,不得刻意顯示菸、酒之品牌、商標或廠商名
            稱。
      (三)廣告中不得有促銷菸、酒之表示。

二十八、婦女生理衛生用品廣告規定如下:
      (一)不得有涉及「性」的內容表示,或有類似「經血」等不適公
            開討論之文詞。
      (二)不得使用「確保健康」等誇大文詞,亦不得採用恐嚇性或令
            人不安之訴求表現。
      (三)不得用人體型式或模擬使用之情形,以展示商品之性能。
        前項廣告送審時須附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得視廣告內容限制其播放時段。

二十九、避孕用品廣告規定如下:
      (一)不得有涉及「性」的內容表示,或有不適公開討論之文詞。
      (二)不得使用「確保健康」等誇大文詞,亦不得用恐嚇或令人不
            安之訴求表現。
      (三)不得用人體型式或模擬使用之情形,以展示商品之性能。
      (四)介紹商品之性能,僅限於避孕及預防疾病。
      (五)商品之包裝、標籤及說明書均應與檢附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文件內容相符。
        前項廣告主管機關得視其內容限於晚間十時三十分後播出。

三十、內衣褲類商品廣告中不得有曖昧、煽情之表現方式。
      前項廣告主管機關得視廣告內容限制其播放時段。

三十一、電視廣告內容以贈獎為促銷者,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廣告中應明白表示贈獎方式、贈品名稱、數量或期限。
      (二)以贈送現金為促銷者,不得有顯示現金之畫面。
      (三)不得以電話搶答或限時電話為贈獎方式。
      (四)送審時須檢附會計師或律師開具之贈獎證明文件。文件中並
            應明確記載贈獎方式、贈品之名稱、數量、期限及贈品規格
            。
      (五)菸、酒及藥品不得作為贈品。

三十二、捐募廣告規定如下:
      (一)捐募發起主體以經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
            可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為限。
      (二)捐募用途以國家建設、軍警慰勞、教育文化及公益慈善事業
            為限。
      (三)捐募廣告送審時應檢附左列文件:
            1.本次捐募活動經捐募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2.捐募說明文件。文件中應載明捐募發起主體、捐募用途
              、方式、期間及預定捐募總額等必要事項。
            3.捐募廣告播放時應明顯標示捐募之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三十三、電影廣告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不得有鬥狠血腥或猥褻色情之畫面。
      (二)廣告內容中應明顯標示其級別,新聞局並得視其內容限制播
            放時段。
      (三)電影廣告除須合於電影法之規定外,並應適用廣播電視法之
            相關規定。
      (四)送審時須檢附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

三十四、下列商品或服務,不得作廣告。
      (一)含有迷信、違反科學觀念者(如星、相、巫、卜等)。
      (二)含有刺激僥倖心理者(如賭博、彩券等)。
      (三)尋人、徵婚及職業介紹廣告(公共服務性質者除外)。
      (四)殯儀及墓園廣告(以公司名稱所為與商品性質無關之公益或
            形象廣告者除外)。
      (五)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廣告
            。

  參、電視廣告准播證明之核發
三十五、電視廣告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准播證明後始得播放。但圖卡廣
        告影片(含電子特效)得授權電視台依「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
        標準」審查播放,如有違誤,電視台應負相關責任。

  肆、電視廣告之播放
三十六、電視廣告申請審查時,除檢送播出成品之廣告外,應填具廣告影
        片(帶)檢查申請書,內附本事說明書二份(以打字方式繕寫,
        並明確記載廣告之內容、旁白、字幕及使用之音樂名稱)、使用
        之音樂著作權證明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前述資料填寫不詳或欠
        缺者,不予受理審查。

三十七、電視廣告准播證明應於期滿之日前七日內,得申請延期,逾期播
        放視同無照播放。

三十八、對於送審未獲核可之廣告,申請人可於接獲通知七日內提出申復
        或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三十九、電視廣告之播放,規定如下:
      (一)廣告之音量,不得高於節目之音量。
      (二)同一內容廣告不得連續播出。
      (三)兒童節目中不得插播不適宜兒童之廣告。
      (四)廣告中之商品名稱與兒童節目之名稱相同或近似者,不得於
            該節目中插播該廣告。
      (五)兒童節目主持人所演出之廣告,不得於其主持之節目中插播
            。
      (六)婦女生理衛生用品廣告,不得於兒童節目或以兒童為主要對
            象之節目中插播。
      (七)限制級電影廣告,不得於兒童節目中插播。
      (八)不得在用膳時間播放有礙生理衛生之廣告。
      (九)限制時段之廣告,均應依規定播放。

  伍、電視廣告之停播
四十、電視廣告之停播,應依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辦理。